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与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818号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外运驾校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WT0MQ81。
经营者:吉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98621326M。
法定代表人:汪武平。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712内的存款35万元,保全标的为35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35万元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712内的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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