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8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外运驾校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WT0MQ81。
经营者:吉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98621326M。
法定代表人:汪武平。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8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712内的存款35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712内的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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