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表与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表,男,生于1960年10月2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11月17日。 **表与***、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调解书确定: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汉江明珠小区30号楼-103、-104、-4三套房屋抵偿其公司所欠**表的退股款571000元本金、利息及内蒙古自治区东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内02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表与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陕0702执177号**表与**股权转让纠纷案两案的案件款,自2018年1月1日后未偿还的该房屋贷款由**表负责偿还,因**表偿还抵房按揭贷款,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自愿支付**表人民币46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3万,剩余33万元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表债务5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表债务5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表债务60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 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