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褒城镇红庙寨村。法定代表人:彭党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72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6095.30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货款清结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2020年10月24日,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金额1450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14507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080元,合计150157元。在解除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后两日内履行执行款50157元,剩余1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履行清结。如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剩余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7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二、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同日,本院根据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解除了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20年11月18日,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款50157元(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同月19日,勉县中盛废渣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5执6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1038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