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5执保20号
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勉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122.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将保全结果告知下:
冻结勉县**实业有限公司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706050101201000097722存款568122.6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1至2021年5月10日,实际冻结98138.32元。勉县**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户内存款为0元,未冻结。同时***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两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分别为:陕2019勉县不动产权第0000497号,陕2019勉县不动产权第0004290号已办理抵押登记未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陕0725执保20号一案保全完毕,现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