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恢81号 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6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车款456395.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680.81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款456395.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680.81元;二、交纳案件受理费6800元、案件执行费7458元;三、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513334.24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0587624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458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集车辆管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