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0269840580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曾租住地汉中市汉台区**路**号,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6815,现下落不明。
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80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05.87元并归还申请执行你个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90元。被执行人还应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482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两千余元,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在2018年5月7日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因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5月7日谈话中表示已到被执行人曾租住地进行了解并通过被执行人同乡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多年未返回户籍所在地,不要求本院再进行线下实地调查,因此本院未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曾租住地调查;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5、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6、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已查明的银行存款215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笔案款;7、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除已被查明并划拨的银行存款215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394.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