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青2224民初308号
原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09.5元由原告陕西盛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积 珠
法官助理 完 玛 卡
书 记 员 切吉桑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