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禹宏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贸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禹宏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贸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陕西禹宏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陕西新贸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支付案件款本息合计362062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727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贸森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措施,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4执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少宁
审判员卢林祥
审判员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韩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