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7947号
原告: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8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4121Y。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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