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7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O422661l61178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91610301563781074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038.0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