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宏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陵前白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O422661l61178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3781074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5703.03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0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其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属于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钛谷路南段4号院6幢1**1101号、1**1201号、1**2004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