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鹏与某某、蔺银龙、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执794-2号
申请执行人:南鹏,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
被执行人:蔺银龙,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鹏与***、蔺银龙、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北新街小微支行账户资金69198.6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