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229号
原告:南鹏,男性,汉族,1990年06月03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蔺银龙,男性,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男性,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鹏与被告***,蔺银龙,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赵斌
人民陪审员贾护
人民陪审员周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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