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02执794号
南
鹏、***、
张
**、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南
鹏与被执行人***、
张
**、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张
**、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
南
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赔偿170524.03元(已减过
张
**支付的30000元、***支付的19850.12元),
张
**、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
张
**银行账户扣划了全部案款170524.03元,并已给申请执行人兑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02执7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