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与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1民初56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兴鹏,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生,男,***年4月29日出生,住洛南县,公司行政部部长。
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国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