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嘉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锋英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973-1号
原告*学军,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吉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嘉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军不服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嘉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学军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军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学军负担。
审判长朱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