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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思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民初40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思县民政局,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新湖路9号。统一社信用代码:11450621007714479K。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春可,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2楼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2005336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上思县民政局,第三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1元,由被告上思县民政局负担。 审判员  **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