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321民初79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2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9号**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1-07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被告:***,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诉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纠纷已在庭外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已减半收取,免于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