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26执保3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桂1026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7日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冻结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700元。 因无财产可供保全,未冻结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案保全事项未能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