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26执保3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桂1026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7日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冻结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700元。
因无财产可供保全,未冻结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案保全事项未能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