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125执保4号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一、以1813345.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73)进行,本次冻结轮候顺序为第十一,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二、以1813345.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5)进行,本次冻结轮候顺序为第十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三、以1813345.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78)进行,本次冻结轮候顺序为第二十八,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四、以1813345.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39)进行,本次冻结轮候顺序为第十一,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五、以1813345.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74)进行,本次冻结轮候顺序为第一,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