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靖西市国献工程机械服务部、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靖西市国献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新生一小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2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靖西市国献工程机械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桂108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67685.18元及逾期利息34151.22元共计1001836.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部分存款外,其他账户银行存款,无网络基金,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桂AF××**柯斯达牌大型普通客车,桂A6××**、桂A0××**、桂AA××**东风牌、桂A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桂A6××**、桂AA1××**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桂A1××****人越野车,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查明该公司现只留一个安保及法务部负责人值守,无其他业务开展,也未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1836.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堂文 审 判 员 农定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