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103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07日出生。 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与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劳人仲字[2023]第16047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125.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