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440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市中级人民法院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婷,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桥东iv>
法定代表人:张转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芬,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本组,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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