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通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利、**、万小红、高小林、万艳、高峰、***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执191号之一
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市。
负责人:高彬书,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高利军,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通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高利,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被执行人:万小红,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被执行人:高小林,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被执行人:万艳,女,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
申请人榆林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通隆盛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利、**、万小红、高小林、万艳、高峰、***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8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999916元及利息、滞纳金、担保费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案件执行费78664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aa室(合同号:aaa)有一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万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aa室(合同号:aaa)有一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