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陶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龙龙,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佳县,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1165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50999-1。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博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以正在积极协商还款方案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东平
审 判 员  郭应寅
代理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