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武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金叶家园12层。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78349-1。
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长兴,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8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7020995-7。
申请执行人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83429元(并从2013年10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息随本清),并负担诉讼费17447元,共计1400876元。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往来,本院依法向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西安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分期交纳案件款1400876元,利息一节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