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顶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杨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昕
代理审判员丁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