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成林、汇兴公司、宗教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6号楼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405251012。
被执行人*成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泽园3号楼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640403391X。
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苑24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宗教局)。住所地:延安市新区政府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林、汇兴公司、宗教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林向***支付工程款336435元;汇兴公司与宗教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017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成林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剩余236435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汇兴公司与宗教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成林承担案件执行费4946元。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裴斌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