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高柱,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13号楼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成林,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慧泽园3号楼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苑24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延安市新区政府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高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林、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林向高柱支付工程款370500元,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457元。2017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成林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柱100000元,剩余2705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延安市民族宗教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5457元由被执行人*成林承担。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裴斌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