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唐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志雄,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陕0602民初4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具体内容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晴利
审
判
员
刘森虎
审
判
员
李强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