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243号
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3796460N
法定代表人:张志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旗,系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1016075728Q
法定代表人:杨宏贤,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延长县黑家堡镇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大学,汉族,陕西省延长县黑家堡镇居民区居民,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黑家堡镇人民政府职工。
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延安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英
书 记 员 冯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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