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

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八顷镇***南。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该案执行回案件款中的259800***兑付给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案外人对本案依法冻结的800万元款项提出执行异议且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陕0525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