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0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光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光伏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3111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光伏公司承担。事实理由:一、***满足全部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审查明,2014年6月3日,***入职光伏公司,签订了第一份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3日,在第一份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2020年6月2日到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光伏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过失性辞退以及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的情况,并且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即2020年5月19日,***通过OA系统向光伏公司发送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即***已经满足全部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只以一句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轻轻带过,导致案件关键事实被混淆,进而做出错误判决。二、在应当签订但是没有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光伏公司应当向***支付双倍差额工资。在***满足全部的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申请,但是光伏公司在2020年6月11日劳动合同已经超期的情况下拒绝了***续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同时又继续使用***提供正常劳动直至2020年9月2日,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三个月时间处在应当有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但是实际上没有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光伏公司在***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此同时继续要求***提供正常劳动,已经属于恶意规避用工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明晰和保障***的劳动权益的法益,有损害必有救济,按照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原则,理应向***进行双倍差额赔偿。综上,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的全部上诉请求。另补充一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并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等于接受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保护。所以,光伏公司应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光伏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光伏公司工作,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此,***要求光伏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光伏公司的合法权益。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光伏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31110元。2、光伏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7240元。3、光伏公司支付***2019年度安全奖2500元。4、依法确认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348号裁决书中第一、二、三、四项裁决。5、诉讼费用由光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3日,***(乙方)与光伏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4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合同期的前三个月,甲方聘任乙方在技术与工程部门担任电气一次设计师,岗位工资为月工资1500元,甲方按照乙方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等,绩效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应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甲方按考核办法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2017年6月3日,***与光伏公司又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止。 2019年6月13日,光伏公司召开工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员工代表联席会议,会议讨论了公司《陕西光伏有限公司薪酬</span><aname="Label_msg_45768"><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管理制度》、《陕西光伏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陕西光伏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并一致形成决议。2019年8月22日,***参加2019年第三次制度宣贯培训,培训内容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员工</span><aname="Label_msg_45769"><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9日,***通过光伏公司办公系统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均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2020年9月2日,***通过光伏公司办公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原因为个人原因,光伏公司于当日审批通过了***的离职申请。 后***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医疗补助、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诉至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决光伏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7240元,2019年度安全奖2500元;2、裁决光伏公司向***支付2020年4月1日至6月31日期间克扣的月度奖金1500元;3、裁决光伏公司向***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克扣的绩效工资9952.88元;4、裁决光伏公司向***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方工资差额31110元;5、裁决光伏公司向***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的医疗补助630.33元;6、裁决光伏公司向***补缴2014年6月至2020年9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7、裁决光伏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8、裁决光伏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后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348号裁决书,裁决: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伏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期间月度奖1440元;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伏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9952.88元;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伏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4、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伏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后***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光伏公司提供其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2019</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年度安全奖兑现方案审批表》,其中该方案审批表中分配范围规定201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参加分配。光伏公司并提交开发审计部部门2019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饱和度评价表,载明***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完成度和工作饱和度低于60%,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再查明,光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工资中包括下半年绩效工资预兑现11943.45元、预发2019年12月工资5000元。***2019年12月工资包括出勤工资4831.01元、年终奖5160元、月度奖200元,扣除绩效扣除4086.37元、2019年11月已发5000元,应发收入为1104.64元。 最后查明:光伏公司为***缴纳了2014年7月至2020年9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要求光伏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3111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被申请人办公系统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自愿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光伏公司工作,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虽***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未审核通过,但***已经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部条件,对此,***要求光伏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主张要求光伏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7240元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即光伏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案涉《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的约定,光伏公司可以指定针对企业职工的绩效管理办法。光伏公司提交《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作为证据,***亦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过学习,故对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认可。光伏公司制定《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陕西光伏产业由现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行为,系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相关绩效管理办法一经公示,对企业职工即具有约束力,同时企业亦应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损害职工利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员工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第十三条规定年度绩效考核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系数应用于考核对象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兑现。《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得分60分至70分兑现系数为0.8,光伏公司考核委员会对***2019年度进行考核,申请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饱和度评价为低于60%,考核得分6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光伏公司根据该系数在2019年12月工资中计算***2019年年终奖为5160元,汇总清算2019年11月已预支的绩效工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参照同部门同岗位员工考核系数1.2计算2019年年终绩效,但未提交符合年度绩效奖的考核标准以及符合标准后应发放的具体金额,故***要求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7240元,不予支持。对于***主张要求光伏公司支付其2019年度安全奖2500元一节,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对劳动者工作业绩的考核,向劳动者发放的有别于正常出勤的激励性质的报酬,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权**,光伏公司已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予以明确,且光伏公司与***所在部门约定对2019年度安全生产进行考评,公司安委会依据考核结果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双方均确认***所在的开发设计部201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合格。因***2019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提交符合安全奖发放条件及符合考核标准后应发放的具体金额,故对***要求支付2019年度安全奖2500元,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余的仲裁裁决均无异议,故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光伏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期间月度奖1440元;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光伏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995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光伏公司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四、自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光伏公司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陕西光伏公司承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付,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结合一、二审当事人陈述、举证等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另查,二审中,光伏公司认为,光伏公司本不应向***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止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使光伏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应扣除相关工资绩效等费用,扣除后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为13309.92元。***认为光伏公司本应向***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110元。既然光伏公司在二审中对***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的13309.92元无异议,光伏公司也应支付该13309.92元。诉讼中,***对于其原主张的超出13309.92元以外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表示放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光伏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止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2014年6月3日,***与光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4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2017年6月3日,***与光伏公司又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前,***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光伏公司办公系统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表示愿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光伏公司工作。光伏公司未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日申请辞职。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也通过光伏公司办公系统向光伏公司提交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表示其愿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光伏公司工作。但光伏公司并未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光伏公司应向***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诉讼中,***对于超出13309.92元以外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表示放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主***公司向***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止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309.92元之上诉请求成立。故对一审判决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对一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9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297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止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309.92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媛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