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4执59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B座1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69820115。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西安巨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纬二十六街156号巨瀚广场1号楼地下负一层至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6803742。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巨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4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日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9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699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