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9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69820115,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245853元及利息(并以本金2458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7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以(2024)陕0111执恢155号案件于2024年6月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路××幢××室、西安市灞桥区××路××幢××室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所的房屋变卖款用于清偿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因案件审限届满应先终结执行,待拍卖所得款项到位后进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4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