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02民初541号
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个旧市建设路141号905室(枫丹雅苑内)。
委托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地址:蒙自市红河大道与天竺路交叉口林业小区B幢1层3单元101号。
被告: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8号中顺家园5号楼40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陕西华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00元,由原告个旧荣德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彭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