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046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利。
申请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解明军。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英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山东律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律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胜德,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王胜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0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王胜德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80万元。申请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王胜德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8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王胜德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8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