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046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利。
申请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解明军。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英久。
被申请人:王胜德,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1、开户行山东省德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612003519200214437.2、开户行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40114070142050018021)。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和王胜德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