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0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7层C房。
法定代表人:徐小利,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