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北屯街道办村民,住西安市***。
被告:***,男,约6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村民。
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7层C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