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北屯街道办村民,住西安市***。 被告:***,男,约6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村民。 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7层C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