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3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7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883XB。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