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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3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7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883XB。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