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866号
原告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4.5元,由原告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凤
书 记 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