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4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1342号5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丰景佳园17幢20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小珊,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小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小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格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了以下财产:被执行人田小珊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大河坎社区新华小区X号楼X层X室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大河坎社区新华小区X号楼X层车库X、车库X,和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丰景佳园X幢X室房产和X幢X室车位,以及车牌号为陕AX的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陕AX的机动车二辆。前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小珊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420695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1420695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