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
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4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届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发现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涉案数十起,其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连续查冻,本院对其公司名下账户做轮候冻结处理。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4、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除已经查控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余额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 庆
书 记 员 唐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