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商品砼货款人民币11939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6年3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440元,负担执行费1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货款人民币10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鸿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受理费144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商品砼货款人民币105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