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分包款14万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 苏凯旋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执行员 张宏峰
书记员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