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晋0727执33号
申请人: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奕***集团有限公司有规避执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山西奕***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