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19日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杨乃钰,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明程,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称,请求事项: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异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恢28号执行裁定及(2019)晋0727执恢28号之五、之六、之七、之九、之十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9曰,复议申请人收到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错误驳回了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错误支持了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恢28号执行裁定及(2019)晋0727执恢28号之五、之六、之七、之九、之十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至今都没有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关系,与其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莫名其妙就被祁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复议申请人找到祁县人民法院后,方才了解到自己被卷入了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奕多沛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复议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山西奕多沛瑞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再被牵扯到执行案件中,并被祁县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合法权益一再被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遗憾的是祁县人民法院仍然未能保护复议申请人。
祁县人民法院查明,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晋0727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等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奕多沛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审理查明,(2017)晋0727执异27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12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
本院认为,(2017)晋0727执异27号执行裁定已经生效,祁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裁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执异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建军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矫